邹城通报1起典型案例!

发布作者:外墙保温产品体系 发布时间: 2024-08-12 12:27:51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指导、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全方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邹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邹城市司法局收集整理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有代表性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涵盖强化部门协作、柔性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实施“不罚轻罚”,加强行政指导、信用修复等执法示范点,为一线执法提供示范指引,特推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本期刊发

  2022年4月1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接省环保热线信访转办单反映邹城市某单位违法建设生产项目。执法人员根据信访反映情况对其进行了调查,发现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在生产车间内建设了一条用来生产轻质建筑材料(发泡聚苯乙烯水泥复合轻质墙板)的生产线,现场安装有干、湿混搅拌生产设施各一套,存放有部分袋装水泥和聚苯乙烯泡沫板。经对项目建设负责人的调查询问,发现该项目建设尚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2022年4月27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对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做出罚款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缴纳了罚款。

  1.案情分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着重在3个方面做调查取证:

  一是调查案件当事人具体的建设内容。本案中,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项目建设于峄山镇民营经济创业园沃利车业院内东侧一间封闭式厂房内,由于项目建设地址处原存有一个已关闭的生产项目,一定要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等方式,将原有建设内容与调查项目内容做区分。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发现,项目建设有干、湿混搅拌生产设施各一套,然后通过对项目现场存有的部分生产原料——水泥、泡沫板与负责人所述情况做比对,明确项目建设内容为“生产轻质建筑材料(发泡聚苯乙烯水泥复合轻质墙板)生产线”,基本生产的基本工艺即是将水泥搅拌后涂抹于成品聚苯乙烯泡沫板上,干燥后成为产品外售。

  二是调查案件所涉项目是否办理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通过查阅有关联的资料及询问项目负责人,发现该公司虽然已委托制作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尚未送审。

  三是调查项目现场是否同时存在“未验先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部分建筑设计企业急于投入生产,违法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后,未建设完成环保设施即进行投料生产,发生违反“三同时”要求的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勘察生产线上物料积存情况、调阅产品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明确项目无生产痕迹、无产品产出。

  2.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多种“不得开工建设”的情形,一是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二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超期失效;三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通过审批;四是项目环境建设出现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本案办理中,根据当事人已制作环评文件但未通过审批的事实,选择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应地根据该法规定,适用第三十一条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注重根据案件的事实对处罚金额做到合理裁量。根据对某新材料科技企业来提供的书证(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的取证,确定项目总投资额为50万元。又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地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等裁量因子进行一一取证,核算实施行政处罚的金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即7500元。当事人为一家微型企业,建设的项目尚未投入生产,未实际产生环境污染后果。对其处以较低金额的罚金既体现了环境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对违法者必须依法进行处罚;亦体现了环境行政处罚的公平性,罚金未出现畸高的现象。

  3.执法亮点。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是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的重要方法。本案的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充分重视生态环境信访问题,认真、依法处置当事人的相关诉求。通过对信访问题的“顺藤摸瓜”,发现了案件当事人“未批先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有效回复了人民群众的诉求。同时,在核实信访举报属实后,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了现金奖励。对属实信访进行奖励能够有效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热情参加维护环境权益,促进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环境质量持续向好。